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指导,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职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加大国有资本运作力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省辖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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